案例:A公司屬于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其中國家持有20%的股權,A公司為B公司股東,持股比例為30%,現(xiàn)A公司欲轉讓其所持有的B公司全部股權。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相關股權變更登記時,問題出現(xiàn)了,被告知所轉讓的股權屬于國有股,要求按照國有資產轉讓程序辦理評估、拍賣、備案審批等程序,否則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依據(jù)《企業(yè)國有資產法》,國家出資企業(yè)應當包括: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那么作為國家出資企業(yè)之一的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轉讓其所出資的其他公司股權是否應當按照國有資產轉讓的相關程序規(guī)定,進行評估、拍賣、備案、審批等程序呢?筆者認為,該公司登記機關錯誤理解了國有股權的概念,混淆了國有股權轉讓與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轉讓資產的概念。
首先,A公司所持有的B公司30%股權非國有股權,A公司僅為國有資本參股公司,A公司并非國家出資人,嚴格意義上說,A公司所持B公司的股權為含有國有資本間接持股成分的股權。
其次,A公司轉讓所持B公司股權的行為,對A公司而言屬于轉讓資產的范疇,并非A公司自身的股權轉讓,從經營角度來說,屬于出售對B公司的投資權益,變現(xiàn)B公司的股權收益。
再次,依據(jù)《企業(yè)國有資產法》第三十三條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條所列事項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行使權利。第三十條 國家出資企業(yè)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fā)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企業(yè)章程的規(guī)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因此,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如果界定A公司轉讓所持B公司30%股權為轉讓重大財產的,則依照相應規(guī)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即可,其中A公司國有股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提案、發(fā)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機構。如果A公司轉讓所持B公司30%股權的行為不屬于A公司轉讓重大財產范疇的,那么無需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定而直接交由一般有相應職權的經營管理部門處理即可。
由此可見,在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經營管理過程中,仍然按照資本多數(shù)決的基本原則或依據(jù)公司章程,對公司的經營事項進行決策,在處置公司資產過程中,完全依據(jù)公司法、公司章程行事即可,無需走國有產權轉讓所規(guī)定的程序。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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