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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并購實務
2017-02-17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過程中產生的交叉持股,是監(jiān)管機構關注的焦點。交叉持股通常涉及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是否違反《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二是對公司治理產生的影響及解決方案。
一、交叉持股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
1992年5月15日,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發(f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規(guī)范意見》(2015年5月30日已被廢止)第24條對交叉持股作出了規(guī)定,即“一個公司擁有另一個企業(yè)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則后者不能購買前者的股份。”1993年頒布的《公司法》及此后的歷次修訂則未對公司間的交叉持股行為作出禁止性規(guī)定。
2012年10月11日,證監(jiān)會修訂《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guī)定》(證監(jiān)會公告〔2012〕27號),其第10條規(guī)定:“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控股股東、受同一證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權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東、受同一證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資。”也即,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間不得存在交叉持股行為。
據此,除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外,公司的交叉持股行為不違反《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
二、交叉持股對公司治理的影響與解決方案
雖然法律法規(guī)未禁止上市公司的交叉持股,但其容易引發(fā)其他方面的問題,如導致虛增實收資本、股權結構不清晰,誘發(fā)內幕交易和關聯交易等。在監(jiān)管機構表示關注時,上市公司通常需針對交叉持股對上市公司治理的影響進行說明并提出相關解決方案。
(一)常林股份與蘇美達集團、國機財務、國機資本的交叉持股案
常林股份擬實施“重大資產置換及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的關聯交易事項,該事項實施完成后,其股權結構為:
2016年7月、9月,針對證監(jiān)會的反饋意見涉及的相關問題,常林股份從以下方面進行了說明:
1.持股比例較低,不能對公司經營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蘇美達集團持有國機財務5.45%股權,是國機財務并列第7名股東,蘇美達集團5.45%股權與第一大股東國機集團20.36%股權有較大差距。蘇美達集團持有國機資本2.11%股權,是國機資本并列第11名股東,蘇美達集團2.11%股權與第一大股東國機集團33.75%股權有較大差距。蘇美達集團對國機財務和國機資本持股比例較低,不能對國機財務和國機資本的經營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國機財務持有常林股份3.46%股權,國機資本持有常林股份4.04%股權,對常林股份股東大會所做決議的影響均較小,不能對上市公司的經營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2.通過轉讓股權清理交叉持股
蘇美達集團承諾:將于交易發(fā)行的股份登記至國機集團和江蘇農墾名下之日后36個月內,辦理完成將所持國機財務及國機資本的股權轉讓給第三方的股權轉讓手續(xù)。
(二)風帆股份與武漢船機、中船投資的交叉持股案
風帆股份擬實施“發(fā)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的關聯交易事項,該事項實施完成后,其股權結構為:
2016年3月,針對證監(jiān)會的反饋意見涉及的相關問題,風帆股份從以下方面進行了說明:
1.持股比例較低,對公司決策影響較小
本次重組完成后,武漢船機持有中船投資1.157%股權,對中船投資股東會所做決議的影響較小;中船投資持有風帆股份股份比例為0.77%,對風帆股份股東大會所做決議的影響較小。
2.委托第三方行使影響較小的股份表決權
為避免交叉持股事項對風帆股份的公司治理造成不利影響,中船投資承諾自重組完成后至武漢船機將所持中船投資股權轉讓至第三方前,中船投資將所持風帆股份股票的表決權委托給中船重工集團行使。
3.通過股權轉讓清理交叉持股
武漢船機將于重組完成后12個月內辦理完成將所持中船投資1.157%股權轉讓給第三方的股權轉讓手續(xù)。
(三)亞威股份與平衡基金的交叉持股案
亞威股份擬實施“發(fā)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的關聯交易事項,該事項實施完成后,其股權結構為:
2015年6月,針對證監(jiān)會的反饋意見涉及的相關問題,亞威股份從以下方面進行了說明:
1.持股比例較小且承諾放棄股份表決權,不能對經營決策施加影響
本次交易前亞威股份已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了三會制度。交易完成后,平衡基金將持有亞威股份約0.5393%的股份,股份比例很小。鑒于平衡基金持有亞威股份的比例比較小且其承諾放棄了股份表決權,平衡基金對于亞威股份的經營決策將不能施加影響。
2.通過股份減持清理交叉持股
平衡基金出具《承諾書》,承諾:放棄所持亞威股份的表決權;交易完成后不增持;因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將在鎖定期限屆滿后一年內減持完畢。
(四)華仁藥業(yè)與紅塔創(chuàng)新的交叉持股案
華仁藥業(yè)擬實施“發(fā)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的關聯交易事項,該事項實施完成后,其股權結構為:
2015年6月,針對深交所的重組問詢函涉及的相關問題,華仁藥業(yè)從以下方面進行了說明:
華仁藥業(yè)已建立完善且符合上市公司規(guī)范要求的公司治理結構,交叉持股因交易被動產生。在交易完成后、回購實施前,紅塔創(chuàng)新持有的相關股份不行使相應表決權,交叉持股不會對公司治理結構造成不利影響。
另外,2015年5月,華仁藥業(yè)在預案中針對交叉持股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為解決交叉持股問題,華仁藥業(yè)及紅塔創(chuàng)新共同出具承諾,在交易實施完成后60個工作日內,華仁藥業(yè)以1元總價向紅塔創(chuàng)新回購其所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并注銷。
綜上,在并購重組過程中,交叉持股雖然不構成交易的實質性法律障礙,但在監(jiān)管機構已經發(fā)函關注的情況下,相關方通常會主動清理,以避免交叉持股對交易造成不利影響。
三、交叉持股結構的五種形式及運用
交叉持股又稱相互持股,是指作為法人的企業(yè)互相進行投資,你持有我的股份,我持有你的股份,最終形成一種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股權結構。根據相互持股的具體形態(tài)可以將交叉持股分為以下5類基本形式:
(1)單純型交叉持股
這是最簡單的交叉持股結構,也就是說交叉持股只存在于A、B兩家公司之間,比如說A公司向B公司投資50萬元,B公司向A公司投資50萬元,A公司和B公司就相互持有對方公司的股份。這種結構是交叉持股中最基本的形式,下面的四種形式都是由它演化而來。
(2)環(huán)狀型交叉持股
指的是各個企業(yè)之間相互持股,彼此間形成一個封閉的環(huán)狀系統(tǒng)。對于A、B、C、D公司來說,AB間、BC間、CD間和DE間都相互交叉持股,彼此成為對方的股東,形成錯綜復雜的股權關系。
(3)網狀型交叉持股有參與交叉持股的企業(yè),全部都與其他企業(yè)產生交叉持股關系。A、B、C、D四家企業(yè)參與網狀交叉持股,每一家都與其他三家企業(yè)各有交叉持股關系存在。
(4)放射型交叉持股
是指以一家核心企業(yè)為中心,由其分別與其他企業(yè)形成交叉持股關系,但其他企業(yè)之間則無交叉持股。A公司和B、C、D公司相互持股,但是B、C、D公司之間不存在股權關系。
(5)變形的放射型交叉持股
整個交叉持股結構中的核心企業(yè)是A公司,A公司與B、C、D、E等公司相互持股,與純粹交叉持股不同的是,B、C、D、E等公司雖然不完全相互持股,但是確實存在個別的交叉持股。
在上述5種類型中,單純型交叉持股、環(huán)狀交叉持股和網狀型交叉持股不存在核心企業(yè),他們之間不存在從屬與控制的關系,因此這三種交叉持股形式又叫做橫向型交叉持股;放射型交叉持股和變形的放射型交叉持股都存在核心公司A,A公司對于其他公司起著控制和主導的作用,這兩種交叉持股形式又叫做縱向型交叉持股?v向型交叉持股常用于集團母公司之間相互持股。
上述5鐘類型是交叉持股的基本形式,現實生活中的交叉持股是復雜的,有可能是5鐘基本形態(tài)中的一種,也有可能是幾種基本形式的組合。交叉持股有利有弊,企業(yè)一定要靈活運用。
交叉持股對企業(yè)的有利作用主要體現在:
(1)穩(wěn)定公司的股權結構,防止企業(yè)被惡意收購;
(2)分散各種風險,尤其是兩個公司采用換股的方式各自進行多元化經營,以減少風險;
(3)加強公司間合作,在相互持股企業(yè)的資金、技術、人事、銷售、創(chuàng)新等方面形成協(xié)同優(yōu)勢;
(4)在市場不健全時,降低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交易成本。其中,防止惡意并購是交叉持股最大的作用。
公司間相互持有對方股份之后,實際上就形成了命運共同體的特殊聯盟關系。當有一方遭遇資本市場上的惡意并購,另一家就可以扮演白衣騎士施以援手。比如,A、B兩家上市公司相互持有對方各20%的股份,其中A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持有25%的股份,通過這種交叉持股的方式就可以鎖定惡意并購的大量籌碼。當其中有一家公司如A公司淪為惡意并購的目標時,表面上看,潛在的收購者只要收購超過大股東25%的股份就可以獲得A公司的相對控制權。但實際上,公司在這時候會鎖定自己持有的20%的A公司的股份,拒絕潛在收購者提出的收購價格,而且B公司還會支持A公司的反收購行為,這就可以成功幫助A公司抵御資本市場上的惡意收購。因為潛在收購者要獲得控制權,就必須獲得45%以上的投票權,這即使在股權比較分散的英國、美國資本市場都是不太可能的。當然,如果B公司遭遇惡意并購,A公司也會采取同樣的行動。
交叉持股在日本最常見,日本絕大部分企業(yè)集團都是通過采用交叉持股形式而形成的,其形成的主要原因就是為了達到防止惡意并購、降低成本、提高協(xié)同效應的目的。
凡事有利必有弊,交叉持股固然能給企業(yè)帶來上述好處。但是,從控制權的角度來看,交叉持股和金字塔股權結構一樣,也是一種“高效”地分離現金流權和控制權的股權結構。
在我國,除了對證券類企業(yè)交叉持股有明確限制外,其他行業(yè)的交叉持股沒有明確的法律限制,這就給很多企業(yè)集團用較小現金流權獲得較大控制權留下了巨大的空間。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